【导语】:有住院待遇支付政策、门诊待遇支付政策、倾斜政策,以及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具体政策内容详见正文。
医保基本待遇支付政策一览:
省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住院和门诊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规范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各市州不得自行制定个人或家庭账户政策。
1.住院待遇支付政策。
1.1起付标准:职工医保起付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各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全省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
取消特困供养人员医疗救助起付标准;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州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探索逐步取消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标准;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25%左右确定。
1.2支付比例:对于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费用,职工医保叠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80%,居民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总体支付比例不低于70%。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适当拉开差距,并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不低于60%确定。医疗救助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比例给予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水平原则上略低于低保对象。
1.3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叠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基本医保叠加大病保险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不低于各市州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健康需求、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设定。
2.门诊待遇支付政策
2.1普通门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机制,完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促进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政策相协调。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逐步提高保障水平。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差距,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2.2门诊慢特病: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健、财政等部门统一制定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准入标准、用药范围和医保支付标准。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重症精神病药物维持治疗、日间手术等,可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
3.倾斜政策
3.1 大病保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3.2医疗救助: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规定给予救助。对经三重制度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按规定给予倾斜救助。对罹患慢性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给予门诊救助。
4.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累计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按规定缴满规定年限后,方可办理确认手续和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确认手续后﹐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职工医保费。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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