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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家庭户立户
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家庭户分户
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1、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2、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3、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人员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或者分户人员已申请到新的宅基地或建房许可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办理材料
家庭户立户
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或准予落户的材料,及以下材料之一:
1、房屋所有权凭证。
2、公有房屋租赁使用凭证。
3、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
4、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凭证。
家庭户分户
书面申请、户口身份证件、分家协议书或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等分家(婚姻)变化凭证材料、私房房产证或公房租赁契约或其他证明申请人拥有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判决书、公证书等凭证材料。对无房产证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提供房产分割资料的,应提供村(居)委会证明,或者新申请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建设许可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凭相应凭证材料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
2、承办机构受理查验申请人相关凭证材料。
3、承办机构录入有关业务信息并提交核准机关核准。
4、核准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反馈承办机构。
5、承办机构完成业务办理并打印发放居民户口簿。
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限
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需调查核实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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