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纯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主要包括:
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家庭经营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按照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义务兵家庭按照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政府发放的尊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
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帮困助学金、奖学金;
政府、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款物;
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
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个人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因拆迁获得的拆迁补偿款中,按照规定用于购置安居性质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的部分;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义务劳动获得的临时补贴;
归侨生活补助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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